總署公告〔2013〕30號
為有效落實“由企及物”管理理念,進一步深化企業風險分析工作,現對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52號的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中“九、收貨單位/發貨單位”項下的第(三)項內容修改如下:
“收、發貨單位已在海關注冊登記的,本欄目應填報其中文名稱及海關注冊編碼;未在海關注冊登記的,本欄目應填報其中文名稱及組織機構代碼;未在海關注冊登記且沒有組織機構代碼的,本欄目應填報NO.使用《加工貿易手冊》管理的貨物,報關單的收、發貨單位應與《加工貿易手冊》的‘經營企業’或‘加工企業’一致;減免稅貨物報關單的收、發貨單位應與《征免稅證明》的‘申請單位’一致?!?
本公告內容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海關總署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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