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為進一步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有效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切實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在廣泛征求意見、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聯合制定《京津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
制定《裁量基準》,實現京津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體化,是稅務部門貫徹落實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稅收支持和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助于統一京津冀稅務執法標準,促進區域內稅務執法信息互通、執法結果互認,進一步加強京津冀稅務執法區域協同,推進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國家區域協調發展戰略。
二、主要內容
《裁量基準》規范了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發票及票證管理、納稅擔保共7類53項稅務違法行為。在處罰標準的設置上,以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劃分裁量階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第36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公布)、《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48號修改)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設定了裁量標準。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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