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的背景
因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省及省以下稅務機關的名稱發生變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全國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18〕369號)的相關規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要求,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各省應當啟用新的發票監制章,并由各省稅務機關在啟用前對外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原國稅發票監制章作廢,新發票監制章啟用時間和式樣。
(二)要求從新機構掛牌起,新印制普通發票一律使用新的發票監制章。
三、公告的施行時間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公告》是明確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掛牌后新發票監制章式樣。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0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修改)要求,本《公告》可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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