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但是必須履行法定程序,主要包括:
1. 公司內部決策程序——形成股東會決議并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 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 通知債權人并公告——《公司法》第178條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4. 債權人保護程序——《公司法》第178條規定“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5. 驗資;
6. 變更登記——向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換發新的營業執照。
根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事指南,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提交的資料如下: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 有限責任公司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附表――股東出資信息》(公司加蓋公章);
3. 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4. 關于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股東會決議或者決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決議或者決定內容應當包括: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各股東具體承擔的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日期,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5.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6. 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7. 以股權出資的,提交《股權認繳出資承諾書》;
8.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注冊資本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9. 公司在報紙上刊登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10.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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