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5〕50號)、《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16〕53號)等文件精神,持續加快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確保改革任務如期完成,為“多證合一”改革打下堅實基礎,現就各類企業營業執照換發事宜通告如下:
一、換發營業執照的主體
凡2015年10月1日前在全國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應當換發加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于2015年10月1日后設立或進行過變更登記的企業和已換發加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企業無需換發。
二、換發工作的截止時間
依據《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要求,過渡期(截止2017年12月31日)結束后一律使用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原發證照不再有效。
三、辦理流程
攜帶《關于換發營業執照的申請》(登記機關領?。?、《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原件至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原件丟失的,可憑聲明作廢的報紙報樣辦理。
四、其它
已吊銷營業執照和已宣告破產的企業無需換發,可直接辦理注銷手續。
五、法律責任
未轉換的舊登記證(照)在過渡期內可繼續使用。過渡期結束后,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登記管理部門的舊登記證(照)停止使用,全部改為使用登記管理部門發放、以統一代碼為編碼的新登記證(照)。
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職盡責,督促企業換發營業執照,確保改革舉措順利實施。
尚未更換新版營業執照的企業應于2017年12月31日前進行更換,以免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影響。
工商總局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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