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全面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將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行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簡易注銷登記制度并不是“放”而不“管”,而是在簡化稅務機關審批程序的同時,對納稅人自身在注銷階段的稅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小編整理了企業注銷階段需要重點關注的四個方面的問題,并列示了注銷清稅前需要清理的事項清單,以期能夠幫助您更好地做好注銷階段的稅收管理,防范稅收風險。
1、注銷階段股東涉稅事項
政策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案例
某有限責任公司A公司投資的D貿易公司清算注銷,收回貨幣剩余資產500萬元。對D貿易公司投資的原始計稅基礎為400萬元,占有30%股權;清算注銷后,D貿易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為200萬元。
案例分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文件,A公司收回的500萬元貨幣剩余資產中,400萬元應當確認為投資收回,60(200*30%)萬元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符合條件的可以免稅),40(500-400-60)萬元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法人股東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的時候注意按上述文件的要求分段處理。
政策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二、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br />
《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4]64號)第十五條規定:“關于個人投資者興辦的有限責任公司稅后利潤征稅問題 對于全部或者部分由個人投資者興辦的有限責任公司,在申請注銷辦理稅務清算時,其結余的盈余公積以及未分配利潤,在依法彌補企業累計未彌補的虧損之后,應按個人投資者的出資比例計算分配個人投資者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br />
2、注銷前企業所得稅申報注意事項
政策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br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號)規定:“一、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
案例
A有限責任公司2015年4月結束生產經營,并在4月至5月之間開展清算,同時于2015年5月底向稅務機關遞交了注銷申請。
案例分析:該企業在注銷前應當做好三項工作,一是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二是2015年1月至辦理注銷前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三是就清算所得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許多企業認為只要辦理了注銷階段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就可以了,往往忽視漏報了企業所得稅清算申報。
政策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規定:“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3、注銷前這些涉稅細節可能被忽視
政策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帳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案例
某貿易公司A成立于2011年2月,期間有少量業務發生,于2016年申請注銷稅務登記。
案例分析:企業成立后通常有以下涉及印花稅的行為,一是購買房產或者租賃房產行為,二是登記注冊資本行為,三是設置賬簿的行為。因此在注銷階段,無論企業業務量的大小,都要注意企業是否為上述應稅憑證貼花。
政策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br />
4、企業注銷后賬簿等涉稅資料的保存應特別注意的事項
政策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二十九條規定:“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賬簿等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不得擅自銷毀。
案例
某國有C集團企業通過合并、分立、產權轉讓、資產置換等多種方式盤活資產,完成“僵尸企業”出清重組工作任務。C集團企業對注銷企業的涉稅資料進行了有效保管。
案例分析:由于被合并分立企業的部分涉稅事項,如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合并分立中涉及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房屋的原賬面價值等,會對新成立的企業產生涉稅影響,稅務機關可能也會對被分立企業的相關賬務加以關注,如果涉稅資料過早被銷毀,會產生不必要的涉稅爭議。
企業注銷前需要清理的事項清單
1、違法違章信息(到違法違章信息所在主管國稅/地稅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辦理清理)
2、出口退(免)稅清算(已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的納稅人需到主管國稅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受理)
3、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未完成土地增值稅清算(到主管地稅稅務機關的所屬稅源管理部門受理)
4、繳銷防偽稅控設備(到主管國稅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受理)
5、《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的核銷(到主管國稅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清理)
6、《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的核銷(到主管國稅/地稅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清理)
7、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清理(到稅款征收所屬主管國稅/地稅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受理)
8、納稅人多繳(包括預繳、應退未退)稅款的清理(到稅款所屬主管國稅/地稅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受理)
9、納稅人欠繳社保費的清理(到主管地稅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受理)
10、發票繳銷(到主管國稅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受理)
11、繳納社保費單位繳費人減員(減剩法定代表人)清理(電子稅務局辦理或到主管地稅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辦理)
12、納稅人存在未結報的稅收票證(到稅收票證所屬主管國稅/地稅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受理)
13、納稅人存在其他應結未結事項(到未辦結事項所在主管國稅/地稅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受理)
14、注銷前最后一期(包括注銷當月)各稅種期稅的申報(電子稅務局辦理或到稅種所屬主管國稅/地稅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受理)
15、注銷前財務報表報送(電子稅務局辦理或到主管國稅/地稅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受理)
16、注銷前企業所得稅清算(到企業所得稅所屬主管國稅/地稅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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