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為《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重要配套規章,一經公布備受社會各界關注。《辦法》核心是加強企業信息公示的監督管理,規范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共18條。
制定《辦法》,建立公平規范的抽查制度,是全面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必然要求,是工商部門轉變監管方式的重要體現,是完善信用監管制度、構建事中事后監管模式的重要舉措。規范抽查執法行為,統一執法標準,優化抽查工作流程,有利于監督企業依法履行公示義務,強化對企業公示信息隱瞞、弄虛作假等情形的信用約束;有利于發揮工商職能作用,保證檢查的公平公正;有利于工商部門增強執法針對性,集中力量著力解決群眾關注的重點、難點問題。
《辦法》對抽查管轄分工、抽查分類、實施檢查的方式、企業的配合責任、抽查結果的處理等作了明確規定。
管轄有分工 搖號按比例
依據《辦法》,國家工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據需要開展或者組織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開展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同時,根據“誰登記、誰檢查”的原則,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其登記企業進行檢查。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檢查。
《辦法》明確要求,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公平規范的要求,根據企業注冊號等隨機搖號,抽取轄區內不少于3%的企業,確定檢查名單。
抽查可分類 條件應區分
《辦法》規定,抽查分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隨機抽取確定檢查名單,對企業進行的監督檢查。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企業類型、經營規模、所屬行業、地理區域等特定條件確定檢查名單,對企業進行的監督檢查。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年度報告公示結束后,對企業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進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檢查方式多 填寫記錄實
《辦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抽查企業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辦法》規定了抽查中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咨詢等具有專業性要求的工作。
《辦法》對實地核查的方式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被抽查企業實施實地核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執法證件。檢查人員應當填寫實地核查記錄表,如實記錄核查情況,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企業蓋章確認,無法取得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企業須配合 提供材料全
《辦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被列為抽查對象的企業開展檢查時,企業應當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并根據檢查需要,提供會計資料、審計報告、行政許可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場所使用證明等相關材料。企業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檢查結果明 信息公示詳
《辦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對企業的檢查結果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一公示,并記錄在企業的公示信息中。對于檢查未發現問題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檢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結果記錄在該企業的公示信息中。對于檢查中發現有違法違規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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