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05] 向聯合國兒童基金捐款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
——更新時間:2006-09-20 09:59:52 點擊率: 350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聯合國兒童基金捐款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9]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聯合國兒童基金為向我國貧困地區兒童提供無償援助籌集資金,在我國境內開展募捐活動。經國務院批準,現對中國境內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等各類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向聯合國兒童基金捐款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聯合國兒童基金組織可視同國內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八)項的規定,企業通過該組織向貧困地區兒童的捐款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可按國家規定的比例扣除,即: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捐款,可全部作為當期的成本、費用扣除;內資企業的捐款(與其他公益、救濟性捐款合并計算)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二、本通知從1998年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