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 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問題
——更新時間:2006-09-20 10:18:26 點擊率: 327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等社會力量向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2]8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同意,在民政部注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其宗旨是發掘、保護、弘揚、發展中華民族文化,廣泛聯絡海內外友好人士,尋求合作伙伴,努力募集資金,用于資助、扶持和發展文化事業,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41號)的有關規定,現對企業等社會力量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等社會力量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未超過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一)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二)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三)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四)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二、企、事業單位等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的其他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可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