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前期殘疾人優惠政策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7]92號)中的相關規定,總局發文進一步明確細節。
為進一步增強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效果,保障和維護殘疾人職工的合法權益,現將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是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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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政策解讀——
鼓勵和扶持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就業,一直是我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的重要內容。《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中對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做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為了讓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充分享受好這一稅收優惠政策,有必要明確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第一、注意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適用范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二條規定,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殘疾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注意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應具備的條件
財稅[2009]70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二)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三)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第三、注意政策規定允許企業加計扣除的時點《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對此,財稅[2009]70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這一規定要求企業在實際操作時,不僅要注意加計扣除額計算的基數是實際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額,而且還要注意允許加計扣除的時點是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申請辦理時限最遲為年度終了后第45日,備案時間為年度納稅申報前,截至時間為5月底前。
舉例來說,A企業是一家金屬門窗加工企業,共有殘疾職工36人,該企業2010年累計支付殘疾職工工資388800元,則該企業不僅可以在進行2010年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稅前據實計算扣除殘疾職工工資額388800元,而且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還可稅前再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計算加計扣除388800元。
第四、注意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時應報送的備案資料
財稅[2009]70號文件第四條規定,企業應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相關資料、已安置殘疾職工名單及其《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1至8級)》復印件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辦理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的備案手續。安置企業在按財稅[2009]70號文件的規定申請減免稅時,必須如實向轄區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如下真實的書面資料:
1、申請減免稅報告。其內容包括減免稅的依據、范圍、起止日期、金額、企業基本情況等;
2、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4、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納稅人,出具上述部門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5、殘疾人員名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6、有效的殘疾人員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7、與殘疾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8、為殘疾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的繳費證明(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9、企業職工工資表及支付工資憑證(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10、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11、《稅收優惠事項備案報告表》;
12、根據具體情況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注意企業對所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的規定,納稅人采用欺騙手段進行減免稅備案獲取減免稅的,稅務機關應取消其減免稅備案資格,停止減免稅優惠,同時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六十四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可享多項稅收優惠
殘疾人就業政策關系到廣大殘疾人的切身利益,也關系到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為了促進殘疾人集中就業,從上世紀八十年代起,國家陸續制定了一系列鼓勵安置殘疾人集中就業的福利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這些政策的實施對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維護其合法權益和推動地方經濟的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客觀形勢的變化,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在執行中暴露出了一些問題。主要包括:安置殘疾人的企業之間稅收政策不平衡;享受政策的殘疾人的范圍偏窄;騙取稅收優惠的事例時有發生;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與稅收優惠成本在量上相差懸殊;不適應國家新出臺的《殘疾人就業條例》的有關規定等。為了進一步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減少了稅收流失,解決政策執行中存在的上述問題,國家自2007年起陸續出臺了多項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
《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
《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
《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
目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能夠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新的殘疾人范圍如何界定?企業要想享受稅收優惠,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是否需要進行資格認定?如何申請稅收減免?對騙取稅收優惠的企業有哪些處罰措施?筆者對上述稅收政策進行了細致分析,等大家閱讀完此篇文章后,相信會有一個全面、準確的理解。
一、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目前,國家對于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相對比較全面,涉及流轉稅、企業所得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
根據財稅[2007]92號文的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對于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原來的福利企業稅收優惠因為沒有和企業安置殘疾人人數直接掛鉤,導致一些企業受利益驅動,利用政策和征管的漏洞,騙取稅收優惠甚至逃避納稅,給國家財政資金造成很大的損失。新政策突出強調了減免稅額與殘疾人人數之間的正比例關系,企業安置的殘疾人員越多,退、減的增值稅或營業稅也就越多。
財稅[2007]92號文未給出退、減增值稅或營業稅的具體執行辦法,因此在實際執行中,應當根據國稅發[2007]67號文的規定來執行。安置殘疾人的單位,應當在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意見的次月起,隨納稅申報一并申請退、減增值稅或營業稅,申請應當采用書面方式。接下來分別介紹一下即征即退增值稅和減征營業稅的具體辦法。
1.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根據國稅發[2007]67號文的規定,對于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月退還增值稅,計算公式為:
本月應退增值稅額=納稅人本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人數×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的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退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12
這里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公式中“年可退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如何來把握?
主要是比較“本年度應納稅額”與“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兩者的大小,以較小者為準。
(2)考慮到納稅人經營情況不同,實際執行中會出現本月已交增值稅不足以退還的情況,甚至會出現年度應納稅額不足退還的情況,對此應如何操作呢?
如果納稅人本月已交增值稅不足以退還,可在本年度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如果仍不足以退還,則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退還。但是對于納稅人本年度應納稅額不足退還的,則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還。也就是說,“以年為限;月度不足,可以前后月份調整;年度不足,不能結轉下一年度”。
2.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根據國稅發[2007]67號文的規定,對于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月減征營業稅,計算公式為:
本月應減征營業稅額=納稅人本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人數×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的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減征營業稅的具體限額÷12
這里需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公式中“年可減征營業稅的具體限額”如何來把握?
同樣是比較“本年度應納稅額”與“核定的年度減稅限額”兩者的大小,以較小者為準。
(2)考慮到納稅人經營情況不同,實際執行中會出現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情況,甚至會出現年度應納稅額不足減征的情況,對此應如何操作呢?
如果納稅人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則只能結轉本年度以后月份減征,而不能從本年度以前月份應繳營業稅扣除已減征的營業稅余額中減征,這一處理辦法與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處理辦法有所不同。對于納稅人本年度應納稅額不足減征的,同樣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減征。
(3)兼營營業稅不同稅目的勞務時,如何進行減征?
如果納稅人既經營營業稅“服務業”稅目的勞務,又經營營業稅其他稅目的勞務,則只能減征“服務業”稅目勞務的應納稅額;不足扣減的,不允許用其他稅目勞務的應納稅額扣減。
3.“兼營”企業如何抉擇
雖然財稅[2007]92號文規定,如果企業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業務,在享受優惠時,是可以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但是這個選擇不是隨意的,而是講“原則”的。
(1)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2)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于“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
4.退、減稅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為確保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的單位能實實在在享受到退、減增值稅或營業稅的優惠,財稅[2007]92號文明確規定,對單位因安置殘疾人員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5.收入應當分開核算
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并非其全部增值稅收入或營業稅收入產生的稅額都可以進行退、減稅,未準則計算、嚴格征管,財稅[2007]92號文規定,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二)工資支出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100%
財稅[2007]92號文在出臺時就規定了,自2007年1月1日起,單位支付給殘疾人員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并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員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為了進一步完善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新稅法不僅保留了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100%的優惠政策,而且提升了該項優惠政策的法律級次,從部門規章一躍成為法律規定,確保該項優惠政策的長期性、穩定性、合法性。
新政策下,企業每安置一名殘疾人就業,如果為其支付的月工資為 2000元,則企業不僅可稅前扣除2000元,還可再多扣除2000元,也就是說,在現行25%的稅率下,企業每安置一名殘疾人就業,將可享受到500元/月的稅收減免優惠。如果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更高的工資,其所獲得的稅收優惠也就更多。這樣的調整,既有利于使所有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都能享受到稅收優惠,也有利于把稅收優惠真正落實到需要照顧的人群頭上,避免出現作假帶來的稅收漏洞。
在實際執行中,提請大家注意以下問題:
1.如何進行納稅申報?
根據財稅[2009]70號文的規定,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企業只能按照實際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據實稅前扣除,不能加計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計算全年可加計扣除的殘疾職工工資。簡單理解就是“預繳申報,據實扣除;匯算清繳,加計扣除”。
2.虧損企業能否享受?
根據財稅[2007]92號文的規定,如果企業虧損,則不能享受工資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三)減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相比之下,有關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減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政策出臺時間較晚。財稅[2010]121號文規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減免稅比例及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主管部門確定。
根據財稅[2010]121號文的規定,少數省份的地稅局出臺了具體的減免稅辦法。例如:
(四)優惠政策的疊加適用性
如果企業正在享受其他稅收優惠,那么是否可以同時享受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呢?
流轉稅方面,如果企業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干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當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企業所得稅方面,在企業享受“殘疾職工工資支出加計扣除100%”政策的同時,是可以享受其他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
二、殘疾人員范圍的界定
以前有關殘疾人就業的優惠政策中規定,企業只有安置了盲、聾、啞、肢體殘疾四類殘疾人就業,才能享受稅收優惠。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殘疾人認定標準已進一步科學化,殘疾人的范圍有所擴大。除盲、聾、啞、肢體殘疾外,目前在已就業的殘疾人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人員。為使具有勞動能力的各類殘疾人享有同樣的就業機會,財稅[2007]92號文將原有的“四殘”(盲、聾、啞、肢體殘疾)人員擴大到“六殘”人員,新增加了智力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兩類人員。
由于殘疾人的認定程序非常復雜,財稅部門無法認定,故在實際執行中采用“以證定性”的方式,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盲、聾、啞、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人員,才屬于稅收政策扶持的“六殘”人員。
考慮到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的殘疾人均有體制保障,而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工傷證》不是全國統一樣式,并且主要用于賠償認定,因此,對持有上述三證的“六殘”人員不在政策扶持范圍內;但持有上述三證的“六殘”人員將證件轉換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后,也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范圍
安置殘疾人就業有助于國家穩定與社會和諧,為了給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鼓勵更多的企業吸納殘疾人員就業,財稅[2007]92號文所界定的企業范圍,從原來的民政部門、街道和鄉鎮政府舉辦的國有、集體所有制福利企業,擴大到由社會各類投資主體設立的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以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因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是從2008年1月1日開始的,因此,從2008年1月1日起,外資企業也可享受安置殘疾人員工資支出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100%的稅收優惠。
2.安置殘疾人員的“比例”和“人數”必須達到規定的條件
為堵塞稅收漏洞,加強征收管理,調整后的政策對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實行最低比例和絕對人數限制,根據財稅[2007]92號文和財稅[2010]121號的規定,可以分為以下三檔:
(1)比例高于25%且人數多于10人
對于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的企業,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是最為全面、充分的:既可以享受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也可以享受工資支出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100%的優惠政策,還可以享受減免當年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政策。
(2)比例高于1.5%但低于25%且人數多于5人
對于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5人(含5人)的企業,僅能享受工資支出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100%的優惠政策。
(3)比例低于1.5%且人數多于1人
對于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于1.5%的企業,因未盡到應盡的安置義務(所謂安置義務,就是指《殘疾人就業條例》規定,各單位必須安置1.5%(含)的殘疾人員,否則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而無法享受任何稅收優惠政策。
在計算“安置比例”時,大家還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①“安置比例”計算中,有一個重要數據是“單位在職職工”,它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依法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雇員。
②如果單位安置的殘疾人年齡偏小,不符合《勞動法》及有關規定的勞動年齡,則不能列入“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以及規定的退稅、減稅限額和加計扣除額的計算。
③對于新安置的殘疾人員,從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基本社會保險的次月起計算,其他職工從錄用的次月起計算;安置的殘疾人員和其他職工減少的,從減少當月計算。
④雖然“安置比例”是按月計算的,但是在年度終了,主管稅務機關會平均計算納稅人全年實際安置殘疾人員占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如果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累計3個月平均比例均未達到25%,則該企業從次年1月1日起將被取消享受增值稅退稅、營業稅減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資格。
3.企業應達到保障殘疾職工合法權益的條件
為保障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財稅[2007]92號文除了規定安置殘疾人的比例、人數必須達到規定的標準外,還規定了其他四項與保障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有著密切關系的條件:
(1)企業必須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簽訂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2)企業必須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按月足額繳納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企業必須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實際支付不低于企業所在縣(市)適用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企業必須具備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的基本設施和規章制度。
四、資格認定
目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即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的用人單位,還包括其他單位,不同性質的企業在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之前,應取得不同部門給予的資格認定。
根據國稅發[2007]67號文的規定,福利企業在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前,應先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福利企業的認定申請。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在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優惠政策前,應先向當地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提出認定申請。其他單位,則可直接向稅務機關提出認定申請。
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將按照財稅[2007]92號文規定的條件,對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備安置殘疾人的條件進行審核認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審核認定意見;另外,還負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真偽進行審核。
資格認定應是免費提供的,但如果各地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在認定工作中向申請認定的單位收取了費用,根據國稅發[2007]67號文的規定,福利企業和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經認定,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
五、減免稅申請及審批
1.應提供的申請資料
根據國稅發[2007]67號文的規定,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企業,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2)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3)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
(4)對須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的用人單位,還應出具上述部門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稅務機關的審批
減免稅申請由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統一受理,內部傳遞到有權審批部門審批。審批部門將按照財稅[2007]92號文規定的條件以及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出具減免稅審批意見。
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未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的減免稅申請時,可以就殘疾人證件的真實性等問題,請求當地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予以審核認定。
六、日常監督管理
為促進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常態化,確保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與稅收優惠成本在量上相對等,財稅[2007]92號文要求經認定的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單位,按月計算實際安置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平均比例,如果本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應暫停其本月相應的稅收優惠;對于在一個年度內累計三個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則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另外,國稅發[2007]67號文也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并會同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建立年審制度,對不符合退、減稅條件的納稅人,取消其退、減稅資格,追繳其不符合退、減稅條件期間已退或減征的稅款,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七、對騙取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的處罰措施
為了避免單位和個人采用簽訂虛假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偽造或重復使用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殘疾人掛名而不實際上崗工作、虛報殘疾人安置比例、為殘疾人不繳或少繳規定的社會保險、變相向殘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資等方法騙取稅收優惠政策,財稅[2007]92號文專門明確了相關處罰措施,規定對上述行為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其實際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內實際享受到的減(退)稅款應全額追繳入庫,并自其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3年內取消其享受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政府鼓勵知情者向財政、稅務、審計、紀檢監察、檢察等機關檢舉揭發騙取稅收優惠補貼的行為。
目前在我國,安置1.5%的殘疾人就業是每個單位的責任和義務,為了鼓勵單位安置1.5%甚至更高比例的殘疾人就業,為社會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更好地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國家給予多方面的稅收優惠,通過建立殘疾人就業的各項權益與安置單位的實際利益直接掛鉤的機制,來促使安置殘疾人的單位更加關心殘疾人的基本權益。現階段,國家給予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的稅收優惠,已遠遠高于其因安置殘疾人而發生的工資、費用等各項支出,在殘疾人員為單位創造價值的同時,大多數單位相當于不必支付任何費用,還能夠得到額外的財政補貼。筆者衷心希望有能力、有條件的企業,在不影響生產經營的情況下,多安置殘疾人就業,使殘疾人更多地融入社會,充分發揮他們的聰明才智和創造潛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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