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規定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摘自財稅[2015]34號)
相關政策——財稅[2015]3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摘自財稅[2015]99號)
相關政策——財稅[2015]9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
二、實務操作
1.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2015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需要分階段進行計算。
(1)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年應納稅所得額×20%×50%=年應納稅所得額×10%
(2)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分段(按照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計算: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即:年應納稅所得額×9/12×20%+年應納稅所得額×3/12×20%×50%=年應納稅所得額×17.5%。
【例1】某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9月累計利潤21萬元,2015年10-12月份累計利潤5.1萬元,2015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納稅調整后年應納稅所得額28.2萬元,則:
2015年第四季度申報:5.1×20%×50%=0.51萬元;
全年應納所得稅:28.2×9/12×20%+28.2×3/12×20%×50%=28.2×17.5%=4.935萬元。
【例2】某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度可未彌補以前年度虧損8萬,2015年1-9月累計利潤21萬元,2015年10-12月份累計利潤12萬元,2015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納稅調整且彌補虧損后年應納稅所得額27萬元,則:
2015年第四季度申報:12×20%×50%=1.2萬元;
全年應納所得稅:27×9/12×20%+27×3/12×20%×50%=27×17.5%=4.725萬元。
(3)對年應納稅所得額高于30萬元(不含30萬元)的企業,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也就不享受該項優惠政策。
3.2015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經營不滿一年的小型微利企業
(1)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年應納稅所得額×20%×50%=年應納稅所得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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