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6]85號
自2016年1月1日起,“對新疆困難地區及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適用目錄進行適當調整,統一按照《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2016版本))》執行”。
對比2016版《目錄》和2011版《目錄》,多處進行了調整,比如在原產業目錄“二十六、科技服務業”5項的基礎上,增加“6.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級工程實驗室、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新產品開發設計中心、科研中試基地、試驗基地建設?!?
再比如,在原產業目錄“二十七、商務服務業”7項的基礎上,增加第8項,將經濟、管理、會計、法律、稅務、鑒證(含審計服務)等咨詢與服務納入進來。
發布上述文件的背景是,2011年1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33號),頒發《關于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2號),明確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在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范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華稅律師提示,享受該“五免”政策,需要滿足兩大核心條件:第一,新設企業屬于《目錄》范圍內的企業是指以《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第二,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對難以界定是否屬于《目錄》范圍的項目,稅務機關應當要求企業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并結合其他相關材料進行認定。
鑒于目前企業所得稅優惠均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企業的涉稅法律風險明顯增加,華稅律師建議,爭取前述“五免”稅收優惠政策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好籌劃:
(一)合理搭建股權及稅務架構;
(二)與投資地簽好投資協議,明確稅收優惠享受方式及相關權利義務;
(三)全面、審慎、規范、準確準備所有稅務優惠備案材料,按照要求提交;
(四)簽好商業合同,清晰界定收入性質,關注涉稅條款;
(五)防范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能帶來的潛在行政、刑事等法律風險。
附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2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推進新疆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新疆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的意見》(中發[2010]9號)和《國務院關于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33號)精神,現就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在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范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產業項目已建成并投入運營后所取得的第一筆收入。
二、屬于《目錄》范圍內的企業是指以《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三、對難以界定是否屬于《目錄》范圍的項目,稅務機關應當要求企業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并結合其他相關材料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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