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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盤點:2009年稅收政策重要調整一覽

——更新時間:2010-01-05 11:02:39 點擊率: 3392
    宏觀政策和重大改革 

  ●2月9日,國務院印發《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鋼鐵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提出通過稅收等經濟手段引導增加小排量汽車消費;落實好鼓勵鋼鐵企業重組的稅收政策,落實提高部分鋼鐵產品出口退稅率的措施,適時適當提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鋼材產品出口退稅率;繼續對生鐵、鐵合金、鋼坯、鋼錠和附加值比較低的線材、螺紋鋼征收10%至25%的出口關稅;落實好已經出臺的取消67個稅號鋼鐵產品出口關稅的措施;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確保及時足額退稅;研究國產鋼材和進口鋼材公平稅負政策,制訂具體措施,對于國內能夠生產、質量能夠滿足下游加工企業需要的進口鋼材逐步恢復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月5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并得到了會議的批準:實行結構性減稅和推進稅費改革。采取減稅、退稅或者抵免稅等多種方式減輕企業和居民稅負,促進企業投資和居民消費,增強微觀經濟活力。落實好支持居民購買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的信貸、稅收和其他政策。對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按照不同年限實行有區別的稅收減免政策。推進財稅體制改革。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制度。改革完善資源稅制度。 

  ●3月14日,國務院印發《紡織工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裝備制造業調整和振興規劃》。上述第一個規劃提出:將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從14%提高到15%,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確保及時足額退稅。上述第二個規劃提出:發揮增值稅轉型對企業技術進步的促進作用;適當提高部分高技術、高附加值裝備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點技術裝備和產品,確有必要進口的關鍵部件和原材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月25日,國務院印發《有色金屬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規劃提出:完善出口稅收政策,在繼續控制“兩高一資”產品出口的同時,進一步調整有色金屬產品出口退稅率結構,研究適當提高技術含量高、高附加值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4月21日,國務院印發《船舶工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規劃提出:研究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金融租賃企業購買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和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建造的出口船舶的棄船。 

  ●8月17日,國務院印發《文化產業振興規劃》。規劃提出:落實2008年10月1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的《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中的稅收優惠政策,研究確定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的具體范圍,加大稅收扶持力度,支持文化產業發展。 

  ●9月19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其中提出了有關稅收的措施:落實好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準備金提取和代償損失稅前扣除的政策;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納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投資項目,按照規定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農業資源能源環境保護交通和基礎設施 

  ●1月16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通知規定:自當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購置1.6升以下排量乘用車,暫減按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 

  ●3月23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自2007年起執行,其中規定: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指定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1月25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股改及合資鐵路運輸企業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通知規定:鐵路運輸企業經國務院批準進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業,由鐵道部及其所屬鐵路運輸企業與地方政府、企業和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成立的合資鐵路運輸企業自用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12月7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通知規定:自2009年至2010年,納稅人銷售以“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和蔗渣4類農林剩余物為原料自產的規定范圍的綜合利用產品,由稅務機關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退稅比例2009年為100%,2010年為80%。 

  ●12月22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通知規定:在2010年期間,購置1.6升以下排量乘用車,暫減按7.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 

  高新技術產業 

  ●3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于發揮科技支撐作用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意見》。意見提出:落實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等促進自主創新的政策,鼓勵自主創新技術和產品的研發。 

  ●4月24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將蘇州工業園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等20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年至2013年,在上述20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實行稅收優惠。 

  ●5月19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發出《關于扶持新型顯示器件產業發展有關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通知規定:自2009年至2011年,薄膜晶體管液晶顯示器件、等離子顯示面板和有機發光二極管顯示面板的生產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凈化室專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統和國內不能生產的生產設備零配件,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生產性(含研發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關稅。 

  ●6月2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促進生物產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文件提出: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生物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物企業,按照稅法規定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生物農業、生物醫藥、生物能源、生物基材料等生產企業,進一步完善相關稅收政策。 

  ●7月1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自當年1月1日起執行,其中規定:在2010年年底以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照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以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動漫軟件出口免征增值稅;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制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制作、壓縮轉碼勞務,在2010年年底以前暫減按3%稅率征收營業稅。 

  ●8月20日,根據國務院關于裝備制造業振興規劃和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有關調整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6個部門發出《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自當年7月1日起執行,其中規定: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確有必要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進出口貿易 

  ●1月1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開始實施2009年關稅調整方案。2009年進口稅則的稅目總數從2008年的7758個增加到7868個,最惠國平均稅率水平仍然為9.8%,對600多個稅目實施較低的年度進口暫定稅率,普通稅率不變;出口稅則稅率不變。 

  ●2月5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提高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的通知》。通知規定:自當年2月1日起,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5%。 

  ●3月27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提高輕紡、電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4月29日,經國務院批準,海關總署公告,對實施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進口產品停止執行進口減免稅政策:對從境外進口的特定產品,從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作出的對外貿易救濟措施征稅決定實施之日起,所有此類產品停止進口減免稅, 

  ●6月3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進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通知規定:自當年6月1日起,電視用發送設備、縫紉機等商品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7%;罐頭、果汁和桑絲等農業深加工產品,電動齒輪泵、半掛車等機電產品,光學元件等儀器儀表,胰島素制劑等藥品,箱包,鞋帽,傘,毛發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5%;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產品,車削工具等商品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合金鋼異性材等鋼材、鋼鐵結構體等鋼鐵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提高到9%;玉米淀粉、酒精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提高到5%。 

  ●6月19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出《關于調整部分產品出口關稅的通知》,自當年7月1日起執行,其中規定:取消部分產品的出口暫定關稅,取消部分化肥和化肥原料的特別出口關稅,調整尿素、磷酸一銨、磷酸二銨3項化肥產品征收出口關稅的淡季、旺季時段,將尿素的淡季出口稅率適用時間延長1個月,將磷酸一銨、磷酸二銨的淡季出口稅率適用時間延長1個半月。降低部分產品的出口暫定關稅。 

  ●12月8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出《關于2010年關稅實施方案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上述方案,中國將降低鮮草莓等6個稅目商品的進口關稅稅率,2010年的進口關稅稅率總水平與2009年相同,仍為9.8%。其中,農產品平均稅率為15.2%,工業品平均稅率為8.9%。至此,中國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降低關稅稅率承諾已經全部履行:進口關稅稅率總水平從15.3%降低到9.8%,農產品平均稅率從18.8%降低到15.2%,工業品平均稅率從14.7%降低到8.9%。 

  金融保險證券房地產 

  ●1月1日,1951年8月8日政務院發布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廢止,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開始按照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產稅。1月12日,根據2008年12月31日國務院發布的第546號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對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征收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4月9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期限為2008年至2010年。 

  ●4月17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期限為2008年至2010年。 

  ●4月30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期限為2008年至2010年。 

  ●6月1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執行期限為2008年至2010年。 

  ●8月21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保險公司提取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自2008年至2010年,保險公司經營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保費補貼的種植業險種的,按照不超過補貼險種當年保費收入的25%計提的巨災風險準備金,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8月31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執行期限為2008年至2010年。 

  ●12月22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通知規定:自2010年起,個人銷售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的,按照其銷售收入征收營業稅;個人銷售購買5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或者購買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除購房價款以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銷售購買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的,免征營業稅。 

  就業社會保障民政民族 

  ●3月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5月7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8個單位報送的《關于進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業發展的意見》。意見提出:進一步落實國家關于捐贈和免稅的政策,積極鼓勵個人、企業和民間組織支持特殊教育,廣泛動員和鼓勵社會各界捐資助學。 

  ●5月2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發布《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規劃提出:落實支持廉租住房建設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6月2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自2008年起,企業根據國家的規定為本企業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的部分,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扣除。 

  ●7月5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繁榮發展少數民族文化事業的若干意見》。意見提出:繼續實行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和扶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 

  ●12月7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民貿企業和邊銷茶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通知規定:自2009年1月至2009年9月,民族貿易縣內縣級以下的民族貿易企業和供銷社企業銷售貨物(石油、煙草除外)繼續免征增值稅;自2009年至2010年,國家定點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和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 

  ●12月1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完善促進消費的若干政策措施,決定將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執行期延長1年。 

  科技教育文化宣傳衛生 

  ●3月1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意見提出:完善醫療機構分類管理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制定相關優惠政策,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慈善醫療機構,或者向醫療救助、醫療機構等慈善捐助。 

  ●3月18日,國務院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方案提出:落實非營利性醫院稅收優惠政策,完善營利性醫院稅收政策。 

  ●3月26日、27日,根據2008年10月1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的《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先后聯合發出《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和《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上述第一個通知規定: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從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從轉制注冊之日起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和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從注冊之日起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資產劃轉、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具體優惠政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轉制方案確定。上述規定適用于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所有轉制文化單位和不在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轉制企業,執行期限為2009年至2013年。 

  ●4月1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發出《關于2009-2011年鼓勵科普事業發展的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規定:自2009年至2011年,對公眾開放的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對外開放的科普基地,從中國境外購買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進口的拷貝、工作帶,免征關稅,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上述科普單位以其他形式進口的自用科普影視作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月21日,國務院發布《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意見提出:制定優惠政策,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支持中醫藥事業。 

  ●12月10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繼續實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通知規定:自2009年至2010年,對下列出版物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1)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實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和老齡委的機關報刊,新華社和軍事部門的機關報刊(上述機關報刊增值稅先征后退范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和一份期刊以內);以初中以下少年兒童為主要對象的報刊,普通中學、小學學生課本和中等職業教育課本;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圖書和期刊;經批準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和新疆自治區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另有規定的圖書和報刊。(2)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50%:上述第一項規定實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圖書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圖書、期刊和音像制品,另有規定的報紙。(3)對下列印刷、制作業務實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和制作業務,列名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自2009年至2010年,對下列新華書店實行增值稅免稅或者先征后退:(1)縣級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新華書店組建的發行集團和由原新華書店改制而成的連鎖經營企業的縣以下網點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稅。縣級以下新華書店包括地、縣兩級合二為一的新華書店,不包括位于直轄市、地級市所轄的區中的新華書店。(2)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華書店和烏魯木齊市新華書店銷售的出版物實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 

  自2009年至2010年,科普單位(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站)、地震臺[站],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的門票收入;縣級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的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中國境外單位向中國境內科普單位轉讓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區域政策 

  ●6月1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上海建設國際金融和國際航運中心營業稅政策的通知》。通知規定:自當年5月1日起,注冊在洋山保稅港區內的納稅人從事海上國際航運業務取得的收入,從事貨物運輸、倉儲裝卸搬運業務取得的收入;注冊在上海的保險企業從事國際航運保險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5月6日,國務院發布《關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意見提出:支持在臺商投資區和臺資企業密集地區開展海關保稅物流中心試點;規范招商引資行為,實行統一的土地、稅收政策,營造公平、開放的投資環境;積極推進保稅加工、保稅物流業發展。 

  ●9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保持西部地區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意見》,其中提出加快推進資源稅改革。 

  ●12月7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廣西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意見》,其中提出了有關稅收的措施。 

  其他重要稅收政策和制度調整 

  ●1月1日,修訂以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開始施行。 

  ●1月19日,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5月25日,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5月26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調整煙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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