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規定,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根據財稅〔2001〕39號文件,《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號)明確:長期來華定居專家辦理進口自用小汽車免稅手續, 除了按辦法規定提供申報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以下簡稱外專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基層稅務機關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查驗“專家證”。
2015年12月31日,國務院審改辦決定“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和“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整合為“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由外專局負責組織實施。2017年3月8日,外專局等四部委《關于全面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的通知》(外專發〔2017〕40號),決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并將原《外國人就業證》和《外國專家證》統一變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簡稱《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分為A、B、C三類,A類發予外國高端人才,B類發予外國專業人才,C類發予其他普通外國人員。
最近我局接到基層稅務機關關于上述證件名稱發生變化的反映后,及時商請外專局界定“來華專家”和其使用的證件類型,外專局回函明確:持有A類和B類《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含試點版)的外國人,為財稅〔2001〕39號文件所規定的人員。
我局進行了專項調研并在聽取基層稅務機關的意見的基礎上,擬以公告形式明確相關涉稅事項。
明確持有A類和B類《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含試點版)的外國人,為財稅〔2001〕39號文件第三條所規定的來華定居專家。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號第十七條規定的“國家外國專家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指:國家外國專家局或者其授權單位,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核發的專家證,或者在青島等試點地區核發的相關證件;在2017年4月1日之后,國家外國專家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的A類和B類《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含試點版)。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8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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