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收入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03號)規定:對非企業雇員提供保險等非有形產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計算征收營業稅。非雇員從聘用的企業取得收入的,該企業即為雇員或非雇員應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按照有關規定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代扣代繳稅款。
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后,上述規定涉及的應稅行為已納入營改增范圍,為配合政策調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就有關問題予以明確。
二、公告明確的內容
(一)明確個人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應當繳納的增值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稅務機關可以委托保險企業代征;個人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保險企業按照現行規定依法代扣代繳。
(二)明確個人保險代理人以其取得的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按照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三)明確保險企業可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統一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
(四)明確保險企業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出具詳細清單。
(五)明確主管國稅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內注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字樣。
(六)明確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比照公告規定執行。信用卡、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執行公告中有關展業成本的規定。
(七)明確個人保險代理人和證券經紀人其他個人所得稅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6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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