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耕地占用稅的政策解讀
——更新時間:2010-04-19 02:13:17 點擊率: 3509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落實地方財政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征管職能劃轉工作的通知》(財稅[2009]37號)精神,經江蘇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的契稅和耕地占用稅的征管職能由地方財政部門劃轉至地方稅務部門。從今年4月1日起,契稅和耕地占用稅將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管理。日前,省地稅局有關負責同志對于這兩稅的相關政策進行了解讀。
1、關于契稅
(1)契稅的基本概念
契稅是在土地、房屋權屬發生轉移時,向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契稅除具有稅收的強制性、固定性、無償性三個特點外,還有其自身的特點:第一、土地、房屋權屬每轉移一次,就征收一次契稅;第二、契稅由承受房屋、土地權屬的一方繳納。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即土地、房屋權屬的承受方。單位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個人是指個體經營戶及其他個人。不論法人、自然人,不分所有制性質,不論內資、外資,中國公民、還是外國公民,只要在我國境內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都是契稅的納稅義務人。
契稅的征稅范圍:一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二是房屋買賣、贈與和交換。
(2)契稅的繳納
契稅的納稅環節是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之后,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之前。根據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未繳納契稅的不予辦證。簡稱“先稅后證”制度。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包括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等憑證)的當天。納稅期限是: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征收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不得超過20日。
(3)契稅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契稅的優惠政策主要有:一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的,免征。二是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出售的公有住房,且面積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以內的,免征;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面積的部分,應按照規定繳納契稅。三是因遭受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給予減征或免征。四是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成交價格沒有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免征;超出部分,納稅確有困難的,給予減征或免征。五是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六是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館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七是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4)納稅人如不按期申報繳納契稅將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繳納的,征收機關除責令限期改正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予以處罰。
2、耕地占用稅
(1)耕地占用稅的基本概念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經申請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2)耕地占用稅的繳納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環節是在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下達后,發放征(占)土地批準證書前。土地管理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嚴格執行“先稅后證”制度。納稅期限:經批準占用耕地或者其他農用地,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用地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之日起30日內繳納;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建設用地人的,建設用地人應當在收到征收機關納稅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繳納;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或者其他農用地的,應當在實際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內繳納。
(3)耕地占用稅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耕地占用稅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一是不征情形:農田水利占用耕地;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其他農用地的。二是免征情形:軍事設施占用耕地;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三是減征情形: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農村居民經批準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準占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征收耕地占用稅。占用林地的適用稅額按照當地占用耕地稅額的80%執行,占用牧草地等其他農用地的適用稅額按照當地占用耕地稅額的50%執行。納稅人凡改變了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減免稅情形的,應當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的適用稅額補繳耕地占用稅。
(4)納稅人不按期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將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繳納的,征收機關除責令限期改正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