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規范成本分攤協議管理,我們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成本分攤協議管理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企業與其關聯方簽訂(變更)成本分攤協議,應向稅務機關提供哪些資料?
企業應自與關聯方簽訂(變更)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成本分攤協議副本。企業與其關聯方簽訂(變更)成本分攤協議,即意味著與其關聯方發生了關聯業務往來,無論該協議執行與否,均應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二、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是否應經稅務機關審核?
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議,無需經過稅務機關審核。稅務機關將加強對成本分攤協議的后續管理,如果成本分攤協議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和成本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稅務機關將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
三、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期間,是否應進行補償調整?
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期間,參與方實際分享的收益與分攤的成本不配比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補償調整。參與方未做補償調整的,稅務機關將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
四、本公告何時開始施行?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6日起施行。《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六十九條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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