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意見》,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提升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以及公安交管部門車輛登記業務便利化,國家稅務總局和公安部決定在浙江省(含寧波市)、廣東省(含深圳市)、重慶市、甘肅省試點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登記業務。
試點的核心內容:一是在試點期間內試點地區的納稅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時,稅務機關不再打印、發放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二是納稅人辦理完成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后,可以直接前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手續;三是試點地區納稅人在試點前辦理的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仍然可以憑借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業務。此外,公告還對試點地區納稅人在試點前辦理的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的二次業務如何辦理進行了規定。
為明確試點要求,特此發布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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