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如何界定
——更新時間:2009-05-31 10:53:49 點擊率: 3037
近日,江西省景德鎮市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經常接到新辦企業的咨詢電話,咨詢今年新辦的企業,企業所得稅應在國稅繳納還是地稅繳納的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規定,從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也就是說,按主體稅種劃分征管范圍僅僅是針對新增企業而言。
所謂新增企業,是指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及有關規定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成立的企業,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新注冊成立的企業。2.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其中,新辦企業的注冊資金為企業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實收資本或股本。非貨幣性資產,是指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和長期投資等。
新增企業按主體稅種劃分,對于不符合新增企業認定標準的企業,該如何確定征管范圍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執行口徑等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3號)規定,按照企業注冊資本中權益性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包括貨幣投資和非貨幣投資,下同)確定征管范圍歸屬。即:辦理了設立登記但不符合新辦企業標準的企業,其投資者中,凡原屬于國稅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高于地稅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的,該企業的所得稅由所在地國稅局負責征收管理。反之,由企業所在地的地稅局負責征收管理。國稅局征管的企業和地稅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相等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稅局負責征收管理。企業權益性投資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稅局負責征收管理。
綜上所述,2009年對于一戶在工商部門已辦理工商營業登記的企業,要正確確定征管范圍,鑒定注冊資本是關鍵。按照財稅〔2006〕1號文件精神,看其權益性投資中非貨幣性投資是否超過25%。如果超過25%,則不屬于國稅發〔2008〕120號文件中所稱的新增企業。應按照國稅發〔2006〕103號文件規定,以企業注冊資本中權益性投資者的投資比例高低來確定征管歸屬,誰高歸誰征管。如果兩者相等,則由地稅征管。如果權益性投資人全部為自然人的,也要由地稅征管。
如果其權益性投資中非貨幣性投資未超過25%,則屬于新增企業。此時,可按照國稅發〔2008〕120號文件精神,再分步進行判斷。
1.下列新增企業的所得稅由國稅征管:(1)企業所得稅全部為中央收入或者營業稅在國稅繳納的企業。(2)銀行(信用社)、保險企業。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3)納稅人為外商投資企業或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其他非居民企業。(4)納稅人為總機構在國稅管理的分支機構。
2.納稅人如果不屬于上述情形,則按其繳納的主體稅種來劃分歸屬。
3.按稅法規定免繳流轉稅的企業,按其免繳的流轉稅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征管歸屬。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4.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征管歸屬。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時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注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