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企業應該給員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而未繳納的,對應的工資不符合合理性原則,不能稅前扣除。
問:我企業2009年租用個人的房屋做為辦公室,租期一年,期滿后發現在租賃期間,房屋內部有破損,出租個人就要求我企業進行賠償,我們雙方簽定了賠償協議,并將相應的賠款支付給了房主。但因其是個人,所以我企業對此賠償款沒有取得發票,可否僅憑雙方簽定的賠償協議列支這部分費用?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時扣除。
你單位發生的“賠償”如果是租用經營用房屋時產生的,且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支出,并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在稅前扣除。
相關證明材料應包括雙方租賃協議,賠償協議,房屋破損前、破損后的證明資料,破損和經營相關的證明材料,破損損失額的鑒定材料等能夠有效證明此破損和企業與取得收入有關。
鑒于此賠償業務無法開具發票,可以憑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付款憑據等作為稅前扣除的憑據。
問:我單位租一個人產權的商業用房,我單位所交的用于經營的水電費發票開的是房主的名頭,我想問一下開房主名頭的水電費的發票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管理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企業發生費用支出所取得的發票,按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名頭與支付款項單位必須一致,否則,無法證明此項費用發生的真實性。但你單位租用個人產權的公建房,如果用于生產經營活動,在保證業務真實發生的前提下,所簽的租賃合同明確表明水電費由承租方支付,并且能夠證明所交的水電費在租賃期內,開房主名頭的水電費的發票可以在稅前扣除。
問:公司經常與客戶一起出差考察業務,客戶的一些機票等費用是否允許在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稅法所稱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據此,在稅前扣除時,為客戶報銷的一些機票等費用屬于業務招待費性質,應在稅法規定的比例內在稅前扣除。即《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問:負責公司日常管理經營的經理不在本單位開工資,其日常出差費用是否可以在本公司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按照上述規定, 你公司的經理在你單位不開工資,但如果有證據證明該經理在你企業任職或者受雇且與你企業取得的收入有關系,該經理的日常出差費用和其他的費用可以在公司的稅前扣除。
問:企業實行勞務外包,支付給勞務公司派遣勞務人員的工資是否可以作為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基數?
答:企業支付給勞務公司派遣勞務人員的工資,實際上是支付勞務費的一部分,企業未同派遣人員簽署勞動合同,派遣人員不屬于企業的正式職工,因此支付給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不得作為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基數。
問:企業返聘離退休人員支付的報酬如何扣除?
答: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并在勞動部門備案,可以按照工資性質在稅前扣除,否則應作為勞務費在稅前扣除。
問:我單位每年都撥專款給離休干部訂閱書報雜志,根據目前財稅法規規定,這些書報費應如何處理?可否在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作為職工的延期福利,財務處理時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支出時應該有費用真實發生的憑據或收款人簽收證明,發票抬頭為單位還是職工個人不影響該費用的列支。
需要注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沒有將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明確為福利費,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新的文件對此明確之前,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前仍不能將此類費用作為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
問:2009年12月已經計提的工資,在2010年3月支付,是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在匯算清繳期仍未支付的,是否允許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支付的工資方可扣除,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 3號)文件規定,實際支付的工資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但是為了減少過多的稅收同會計差異,如果在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的,應當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如果在匯算清繳結束后仍未支付的,應當在支付年度扣除。
問:2009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計提,但尚未支付的五險一金,如果在2010年5月31日前繳納的,是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在匯算清繳期仍未支付的,是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五限一金的性質同工資相似,因此應當比照工資費用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即在實際繳納年度扣除,但比例應按照所屬年度比例計算扣除限額。
問:企業工資薪金支出的扣除,是否以繳納了個人所得稅作為前提?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 3號)文件規定,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要件之一為已經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發放的工資薪金如果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不能證明其工資薪金支出的屬性,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問:企業購進貨物估價入庫,至次年匯算清繳結束前仍未取得發票,是否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答:沒有取得發票的存貨,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具體計算應該按照該企業存貨結轉方法,視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數調整。例如,該企業采取個別計價法,該筆貨物當年尚未領用,未進入銷售成本,則不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如果領用,則要根據約當產量法計算進入銷售成本的比例,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問:2009年發生的一些招待費、辦公費發票能否在2010年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你公司2009年發生的招待費、辦公費,應屬于2009年度的費用,不能在2010年稅前扣除。
問:計入開辦費中的業務招待費,是否受60%和千分之五的限制?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并未區分計入管理費用中的業務招待費還是計入開辦費中的業務招待費,因此即使是計入開辦費中的業務招待費,也要受《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比例限額的限制。
問:客戶搞促銷活動,我方給其提供贊助款,對方開具服務業發票,內容寫的是活動贊助費,請問我方是否可以稅前列支?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款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贊助支出不得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根據你所描述的“客戶搞促銷活動,我方給其提供贊助款,對方開具服務業發票,內容寫的是活動贊助費”,這種情況應屬于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非廣告性質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問:公司成立周年日以及元旦,集體聚餐,餐費可以作為福利費列支嗎?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聚餐費,如果是職工食堂支出、職工誤餐補貼、職工食堂補貼等應該屬于稅前福利費列支范圍。
問:企業組織職工旅游的支出是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從組織職工旅游的性質來看,其具有緩節工作壓力,進一步提高生活質量的積極意義,因此,企業組織職工旅游發生的費用支出暫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范疇,并按照稅收規定扣除。如果企業以職工旅游的名義,列支職工家屬或者其他非本單位雇員所發生的旅游費,則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得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也不得稅前扣除。
問:企業支付的差旅費及補助,如何在稅前扣除?
答: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憑真實、合法的憑據在稅前扣除,差旅費真實性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發生的合理的差旅費補助支出準予稅前扣除。企業差旅費補助標準可以按財政部門標準或企業董事會決議執行。企業董事會決定的差旅費補助方案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扣除。
問:員工去上海出差,回來報銷差旅費時,有一些員工個人出差期間在上海自己個人的餐費發票,請問這些發票是否可以計入差旅費中,還是只能記入業務招待費?
答:出差期間發生的個人餐費發票既不能計入差旅費中,又不能計入業務招待費中。涉及個人差旅費補助可以稅前扣除,差旅費補助標準可以比照財政部相關文件執行,也可以通過履行企業董事會決議程序等自行制定內部控制標準。
問:企業只為部分高管支付保險費,是否允許按照工資總額5%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文件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 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如果企業僅為部分人員支付上述保險費,則不得稅前扣除。
問:跨年度支付的房租,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嗎?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也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七條規定,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因此,跨年度支付的房租,不可以一次性扣除。
問:某煤礦按照財政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下發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的規定計提了安全生產費用380萬元,在實際操作時,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及其《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高危行業企業按照要求計提的安全生產費用,由于該安全生產費用既不屬于企業已經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費用,也不屬于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因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企業取得的該安全生產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使用安全生產儲備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性支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應作為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使用安全生產儲備購建的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和核算的安全生產設備,應按規定計提折舊。
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免。
因此,企業使用安全生產費用購置《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應按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免。
問:煤礦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是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只有實際發生的費用方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他行業、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均不得稅前扣除”。因此,煤礦提取的安全費用未實際發生,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問:辦公樓電費分割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答:企業與其他企業或個人共用水、電,無法取得水、電發票的,應以雙方的租用合同、電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給出租方的原始水、電發票或復印件、經雙方確認的用水、電量分割單等憑證,據實進行稅前扣除。
需要提醒企業注意的是,此答復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的解釋,但不符合《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所以具體執行中還要看地方的規定。
問:職工食堂所需的菜米油鹽,大部分從批發市場早市商販購買,商販沒有發票,請問,企業如何稅前扣除?
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真實、合法和合理是納稅人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支出可以稅前扣除的主要條件和基本原則,在判斷納稅人申報扣除支出的真實性時,納稅人必須提供證明支出確屬實際發生的有效憑據,包括發票、進口報關單等。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所有單位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因此,企業發生的支出,未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取得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的憑據。
問:善意接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作為合法的扣稅憑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善意接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是合法的扣稅憑證,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企業能夠重新從實際銷售貨物方取得發票,可以在稅前扣除。
問:法院判決書是否可以作為合法的扣稅憑證?
答:法院判決書法律效力較強,屬于合法的扣稅憑證,能夠證明業務的真實性,企業牽涉經濟糾紛或民事案件,未取得相關合規票據、憑證的,可以按照判決或其他司法文書內容,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在實際操作中,只有法院的判決書還不可以,企業最好還備有發票,或類似的實際支付憑證。
問:員工私人車輛無償給公司使用,但協議負擔員工車輛工作期間車用油、保險費、修理費。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可以稅前列支嗎?
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沒有所有權的車輛按公允價值簽訂租賃合同的,憑租金發票可以稅前扣除租金及合同約定其他相關費用。合同約定其他相關費用一般包括油費、修理費、過路費等租賃期間發生的變動費用,而保險費等固定費用應包括在租金內。
問:企業職工私人車輛無償提供給企業使用,請問汽油費和保險費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職工將私人車輛提供給企業使用,企業應遵循市場經濟規律,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合理的租賃費,憑合法有效憑據準予稅前扣除。企業為職工報銷或支付的汽油費、汽油補貼應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范疇,并按稅收規定扣除。對應由個人承擔的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車輛保險費等不得稅前扣除。
問:企業會議費支出稅前,如何確保其真實性?
答: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會議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及相關材料,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預算、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問:賠償金支出沒有發票是否允許按照合同協議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例如,A公司和B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其全資子公司M公司轉讓,A公司違約不再轉讓,根據合同規定A公司應當支付違約金100萬元,A公司支付的違約金,由于B公司對此筆收入沒有流轉稅義務,不能開具發票,A公司是否可以允許按照合同協議在所得稅前扣除?
答:取得收入一方在當年具有納稅義務的,支付一方應當取得發票作為合法扣稅憑證在所得稅前扣除,取得收入一方在當年沒有繳納流轉稅義務的,支付方無法取得發票,應該允許以合同協議以及支付憑證在所得稅前扣除。
在實際操作中,基層稅務機關掌握的口徑是必須有發票才能扣除。因為現行稅收體制下,“支付方無法取得發票”的情況不存在,除非是企業不想取得。
問:我公司成立時,收到新的固定資產投資,但是沒有取得相關的發票,但是有評估報告,那么固定資產相關的折舊是否可以稅前列支? 如果取得的是舊固定資產,是否必須取得發票才可以列支相關的費用?
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五款規定,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這里提到的投資固定資產公允價值,實際上是投資方將固定資產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如果投資方沒有進行所得稅處理的,是不能按照公允價值作為計稅基礎的(包括新、舊固定資產)。
問:我公司擬將自有并已經營多年的房產拆除做房地產開發,拆除房產的損失可否認定為開發前的成本?房產損失是否需要稅務機關審批?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五條規定,計稅成本是指企業在開發、建造開發產品(包括固定資產)過程中所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進行核算與計量的應歸入某項成本對象的各項費用。
因此,房產拆除損失不屬于計稅成本內容,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相關規定申報稅前扣除。
另外,根據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第五條規定,拆除的房產如果屬于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企業可以自行計算扣除資產損失;否則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
問:企業為投資借款發生的借款費用,計入長期股權投資成本,還是作為財務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而為投資發生的借款費用,未納入資本化范圍,因此為投資借款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計入財務費用扣除。
《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文件規定,為投資發生的利息應該資本化,但是該文件并不是正式的稅收文件,只是內部便函,且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有抵觸,因此不應執行。
問:企業購買古董陳設在展覽室,是否允許計提折舊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只有同企業經營相關的支出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此企業購買古董計提的折舊,屬于同企業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問:辦公家具是否可以不作為固定資產管理而作為辦公用品管理?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按照上述規定,辦公家具一般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問:母公司投資一批固定資產到子公司,子公司收到固定資產按原賬面價值減除已計提的折舊作為入賬價值計算,折舊年限按剩余年限計算,子公司所計提的該部分折舊可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通過投資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年限計提折舊。
上述子公司通過接受投資取得的固定資產,按原賬面價值減除已計提的折舊作為入賬價值計算,并對折舊年限按剩余的年限計算,不符合稅法的規定,要做納稅調整處理。
問:手機等價值較小,使用時間不等的資產,是否認定為固定資產?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一般應認可企業會計賬簿對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分類,如果企業分類明顯不合理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
問:我公司與另一公司準備共同投資成立新公司,我單位以現金出資,對方以評估資產出資,但對方的評估資產沒有發票,請問無發票的評估資產在新公司入賬后提取折舊是否允許稅前列支?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的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因此,資產投資單位應按規定確認收入,并開具發票和計算繳納增值稅。
在會計處理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用指南規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并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以公允價值確認收入。企業用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時,則需要對出資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投入資產的公允價值。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的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新成立的公司,由于出資企業應提供發票而未提供,其折舊能否在稅前扣除,從謹慎的態度考慮認為,企業收入總額和稅前扣除項目是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兩大因素,而票證憑據特別是稅務發票,則是控制收入總額和稅前扣除項目的主要手段。因此,企業的稅前扣除項目,一律要憑合法的票證憑據確認,如不能提供相關票證,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合法憑證在實際稅務管理中并非全部為稅務機關發售的發票,如企業每月發放的職工工資等。
問:最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我公司在當地購置辦公樓后裝修費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原值,按照房產折舊年限進行折舊。我公司認為房屋裝修應計入長期待攤費用處理,按照使用期限五年進行攤銷。請問稅務機關的要求合法嗎?
答:如果裝修費是購入時發生的,應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因為購入時發生裝修,表明這個房屋還沒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只有經過裝修后才能夠使用。而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所發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都應計入成本之中,以折舊的方式在稅前扣除。
如果裝修費是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發生的后續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只有符合“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或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的后續支出,才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規定在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內,分期攤銷并稅前扣除,而不是按5年攤銷。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后續支出則須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
問: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證上寫的適用期限是50年,請問如何稅前攤銷?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土地使用權屬于無形資產。第六十七條規定了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和攤銷年限——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按照該規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按照50年以直線法攤銷。但如果你公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開發產品而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應計入相應的開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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