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本公司于2008年12月份預提在2009年發放的工資,請問這筆預提的工資在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答:不允許稅前扣除。因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即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在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你公司準備在2009年發放的工資,雖于2008年12月份預提,但卻沒在2008年度實際支付,所以不能在2008年度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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