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企業捆綁銷售費用是否可以在前扣除
——更新時間:2007-03-27 04:21:14 點擊率: 4030
問:電信企業捆綁銷售費用是否可以在前扣除?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215號)第一條規定:電信企業在發展業務過程中,為留住老用戶、發展新用戶或鼓勵用戶入網以及推廣使用新業務,采用積分計劃等多種營銷方式,對達到一定消費規模的用戶提供一定額度的業務使用時長、流量或業務使用費優惠折扣,以及采用捆綁銷售方式提供的話機或其他有價物品、有價通信卡等支出,應作為商業折扣或成本費用允許在稅前扣除。對為了宣傳推廣而隨機給予已有用戶或潛在客戶免費提供有價通信卡或其他有價物品等支出,應作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標準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