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請問什么是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是否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認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規定,上面提到的“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即企業上年平均從業人員人數=∑(各月從業人員人數)÷12,“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企業在當年首次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核實后,認定企業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該企業當年不得按20%的稅率填報納稅申報表。
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要根據企業當年有關指標,核實企業當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企業當年有關指標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在預繳時已按規定計算減免所得稅額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補繳已減免的所得稅額。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具體: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四、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是否指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不能全額在稅前扣除?如不能全額在稅前扣除,是否在預繳申報時就要進行納稅調整?
答: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應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不能全額在稅前扣除,且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企業在季度預繳申報時暫按《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填報說明的有關規定進行填報,待年終匯算清繳時再予以納稅調整。
2009年1月1日以后新辦的企業,企業所得稅屬于國稅管理還是地稅管理?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規定,2009年1月1日后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同時,從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征管范圍實行以下規定:
一、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二、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企業或個人向汶川地震災區的捐款,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如何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規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以上政策措施,執行至2008年12月31日。
企業匯總個人捐贈款上交時,應要求接受捐贈的機構出具明細捐贈證明或在捐贈票據后附捐贈明細。
個人所得稅:同樣根據財稅〔2008〕104號文件規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該政策執行到2008年12月31日。
個人通過扣繳單位統一向災區的捐贈,由扣繳單位憑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捐贈憑據和扣繳單位記載的個人捐贈明細表,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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