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連帶責任還款的稅前扣除咨詢
——更新時間:2010-08-25 09:23:01 點擊率: 3683
A公司為B公司向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因B公司不能向銀行歸還借款,A公司需承擔連帶還款責任。A公司該損失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比照應收賬款損失進行處理。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擔保。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