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五類股權投資損失可在稅前扣除
——更新時間:2009-05-18 10:56:20 點擊率: 2841
財政部、國稅總局日前下發通知,明確了企業資產損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政策。根據通知,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5類情形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上述5類情形包括:一是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二是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三是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四是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五是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財政部、國稅總局明確,通知所稱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通知同時明確,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6個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是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二是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三是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四是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五是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六是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通知規定,企業將貨幣性資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因該機構依法破產、清算,或者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等原因,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作為存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貸款方面,企業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12個條件之一的貸款類債權,可以作為貸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固定資產和存貨方面,根據通知,對企業盤虧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盤虧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企業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毀損、報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通知還明確,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境內、境外營業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分開核算,對境外營業機構由于發生資產損失而產生的虧損,不得在計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