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金融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財務處理時在“業務及管理費”科目歸集,其他企業一般在“管理費用”科目中歸集。
業務招待費是各單位匯算清繳過程中最容易超標、容易出問題的支出項目,財務人員要注意以下事項:
1.與生產經營不相關的業務招待費不能稅前扣除。比如《企業財務通則》(2006)四十六條中所述屬于個人的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及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企業所得稅處理時要進行全額調增處理。
2.固定資產在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很多企業會計處理時通過“在建工程”核算,不論從會計準則還是從稅法的固定資產成本構成規定來看,都是不符合規定的,稅務處理時會面臨納稅調整問題。
3.計算稅前扣除限額收入的基數,應以稅法口徑下的收入為準,不能以會計收入來算。比如視同銷售收入,以及《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中會計上未確認但稅法上要求確認的收入,均屬于計算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五、廣告及業務宣傳費
關于廣告及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首先要注意稅法規定的扣除限額問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規定,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除上述規定外,企業還要注意,財稅〔2009〕72號文件對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制造企業,飲料品牌使用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歸集至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為銷售費用據實稅前扣除。這里所述歸集至品牌使用方的廣告費支出,不是按照某一比例進行分攤的結果,而是使用方實際發生的廣告費支出。
六、加計扣除
現行稅法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加計扣除的只有《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和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以下簡稱“三項支出”)。在實務處理時要注意以下事項:
1.為規范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專門出臺了《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對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企業主體、支出內容、履行程序及扣除辦法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與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相比,“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的各項費用支出,口徑嚴謹而細致。盡管企業日常核算是按照財企〔2007〕194號文件規定執行,但在進行加計扣除匡算應稅利潤時,必須對照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規定進行必要的調整。
2.《條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3.根據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管理規定,上述3項支出均屬于備案類減免稅優惠政策,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應由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和地稅局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需要事前備案而未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需要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納稅人應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將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
4.企業實際發生上述可以加計扣除類支出,在季度預繳時可以據實稅前扣除,在年度申報時計算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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