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2008年起醫藥行業的廣告費和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標準統一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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