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同時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所以,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如果公司未成立工會組織,也未向工會組織撥繳工會經費,將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工會經費。而職工教育經費實際發生數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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