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制造企業其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應在本企業或是品牌管理方歸集,企得稅前如何扣除?
——更新時間:2010-05-13 09:27:33 點擊率: 3602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相關規定:對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制造企業,飲料品牌使用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歸集至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為銷售費用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飲料品牌使用方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剔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應當將上述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單獨核算,并將品牌使用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數據資料以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證明材料專案保存以備檢查。
前款所稱飲料企業特許經營模式是指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權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區生產及銷售其產成品,并將可以由雙方共同為該品牌產品承擔的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用統一歸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擔的營業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