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終了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是否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更新時間:2009-07-31 12:09:27 點擊率: 3538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總機構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應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匯總納稅企業的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當年應補繳的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當年多繳的所得稅款,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等憑證,按規定程序從中央國庫辦理退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