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通過網絡下載的方式取得境外軟件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進而準備向境外(美國)提供軟件的公司支付該軟件費,該境外公司在境內無機構和場所,該軟件用于我公司日常辦公使用。在確定收入來源地時,是否適用“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即境外公司所在地為境外,也就不能判定其收入“來源于境內”?
答:請先判斷一下什么是資產,什么是存貨(產品)?
所謂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
而存貨,是指企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品或者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二者的根本區別在于企業持有資產的目的在于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而企業持有存貨的目的在于隨時以備出售。二者的區別在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上還很多。
假如境外公司作為它開發的一種產品對外出售,那怎么會是轉讓它的動產呢?企業出售它的資產,應作為轉讓動產或不動產處理;而企業出售它的產品,應作為銷售貨物處理。請貴公司結合你們相互間簽訂協議的內容,再結合《合同法》中有關技術轉讓合同以及《專利權法》中有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內容做具體判斷。
根據您提供的信息,境外公司為貴公司提供的是軟件的使用權。對貴公司來講,是屬于取得了無形資產。而對方轉讓軟件的使用權所取得的收入為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所謂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中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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