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企業向震災地區捐贈可否全額扣除,虧損可否彌補
——更新時間:2009-02-25 03:05:09 點擊率: 3548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3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根據這一規定,企業在計算捐贈扣除金額時,應是在會計利潤12%的范圍內扣除,超過12%未能扣除的部分,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結轉。針對汶川地震的捐贈特殊優惠政策只適用于2008年底,國務院沒有決定延長期限的,以后年度不能適用。所以,企業支持災區重建的公益捐贈,稅前扣除的前提必須是2008年能夠實現會計利潤,而且扣除的捐贈數不得超過企業本年度實現的會計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