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稅前彌補虧損和開辦費攤銷問題
——更新時間:2009-02-25 03:46:14 點擊率: 357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所以企業在2006年的所得稅匯算虧損(必須是稅務機關認可的)可以用2008年的以后的利潤彌補五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七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新法從2008年1月1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