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公司2007年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經過2008年五月份所得稅匯算清繳后,調整確定可供分配的利潤,并在2009年將上述調整后的可供分配利潤匯出分配給外國投資者。請問上述2007年形成、2009年匯出的可供分配利潤是否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回復意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第001號)規定: “四、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貴公司確屬是2007年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2009年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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