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賬損失如何確認
——更新時間:2009-02-26 10:13:21 點擊率: 2937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余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二)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三)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四)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六) 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應收賬款。”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依據:(一)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二)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三)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等的行政決定文件;(四)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六)債權人債務重組協議、法院判決、國有企業債轉股批準文件;(七)與關聯方的往來賬款必須有法院判決或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