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所得稅匯算清繳輔導:稅收優惠
——更新時間:2010-02-04 01:25:35 點擊率: 3278
一、關于疊加享受稅收優惠的問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中規定:
“《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另外,“定期減免稅”指對企業的定期減免,目前僅指與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的定期減免稅。
二、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8年后條件發生變化的處理
2008年后,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或經營期發生變化,導致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條件的,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如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兩免三減”稅收優惠政策。
注:企業收到稅務局退回的減免所得稅,如果是因匯算清繳退回,則沖減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上年度的“所得稅費用”,否則需沖減收到當年的所得稅費用。
三、企業可以作為研究開發費用在稅前加計扣除的費用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另外,對下列按照財務核算口徑歸集的研究開發費用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1)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用于研發活動的房屋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儀器、設備、房屋等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設備不含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
(3)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設備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
(4)研發成果的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費用。
(5)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在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時,企業研發人員指直接從事研究開發活動的在職人員,不包括外聘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為研究開發活動提供直接服務的管理人員。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212號)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1.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2.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3.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4.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5.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需要注意的是: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的總和,而不管享受減免稅優惠的轉讓所得是通過幾次技術轉讓行為所獲取的,只要技術轉讓所得總和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到500萬元,這部分所得全部免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