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設立當年無須預繳所得稅
——更新時間:2009-02-26 11:14:04 點擊率: 3114
南方A電動車有限公司為增加在魯北地區的銷售量,2007年在北方某市設立了分支機構甲電動車銷售門市部。近日,該門市部財務人員小范向國稅機關預繳了半年的企業所得稅,但對一些事項卻是一頭霧水:主管稅務機關為什么今年要求門市部預繳企業所得稅,而去年要求,這樣是否合理?于是向濱州市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
咨詢員說:“請具體介紹一下門市部的成立時間、生產經營情況及核算情況。”
小范答道:“甲門市部成立于2007年,主要負責A公司生產的電動車在魯北地區的銷售,固定資產為52萬元,A公司規定各地門市部的銷售收入、職工工資分別核算。”
咨詢員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總機構設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且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視同一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不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由此可見,甲門市部符合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條件。”
小范繼續詢問:“現在甲門市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由A公司按照上年應納所得稅額的1/4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但我覺得分攤的預繳數與甲門市部銷售收入的增長不成正比,是否甲門市部多預繳了企業所得稅?”
咨詢員解釋道,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款不僅僅依據銷售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1月—6月按上上年度,7月—12月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機構僅指需要就地預繳的分支機構,該稅款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當年不作調整。
小范最后問:“有時A公司財務部遲遲不提供給甲門市部應分攤的所得稅款,需我不斷催要。請問如果遲報應預繳企業所得稅,主要是甲門市部還是A公司財務部的責任?分清責任,便于我今后更好地與A公司財務部溝通。”
咨詢員回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747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對確定為就地申報預繳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責成該分支機構督促總機構限期提供稅款分配表,同時函請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責成總機構限期提供稅款分配表,并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對總機構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未盡責的,由上級稅務機關對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執法責任制的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