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擔保損失何種條件可稅前扣除
——更新時間:2009-02-26 11:21:22 點擊率: 3560
大華棉織公司原是我公司的材料供應單位。2007年10月,該公司因經營不善而不能按期償還銀行債務,我公司因材料采購的需要擔保貸款而承擔了連帶還款責任,本息金額為11.3萬元。2007年11月,該公司被法院宣布破產。請問,我公司為大華棉織公司償還的這筆擔保本息,在2007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稅前處理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之間相互提供貸款擔保發生擔保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72號)規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比照本辦法壞賬損失進行管理。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其中,“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擔保。因此,你公司為大華棉織公司償還的這筆擔保本息,如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可以在2007年的企業所得稅稅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