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損失超過5年可一次性扣除
——更新時間:2009-02-26 02:20:01 點擊率: 4018
山東省無棣縣某公司2001年股權轉讓發生損失103萬元,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分別發生股權投資收益16萬元、9萬元、15萬元、11萬元,2006年發生股權投資損失8萬元,2007年發生投資收益33萬元,發生的投資損失已經國稅機關審批,2007年在稅前彌補33萬元。國稅機關在對該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評估后,通知企業股權投資損失可在稅前彌補52萬元,對公司多繳的企業所得稅近日將給予辦理退稅。公司負責人覺得心里沒底,給公司退稅是件值得高興的事,可真有這樣的好事嗎?
其實,企業的擔心是有原因的?!秶叶悇湛偩株P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在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方面規定,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F在該文件仍然有效。但是,國稅機關給該公司退稅是因為國家稅務總局對股權投資損失的稅前彌補期限作出的調整,在這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規定與原來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有所不同: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連續向后結轉5年仍不能從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中扣除的,準予在該股權投資轉讓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因此,該公司可據此規定,將2001年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尚未稅前扣除的部分:103-16-9-15-11=52(萬元),可在稅前一次扣除,而2006年發生的投資損失因結轉彌補期限未超過5年,在2007年不得扣除。企業可據此放心享受退稅,不必擔心涉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