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租入的廠房進行加層改建,發生的改建支出是否可在稅前扣除?
——更新時間:2010-05-06 09:20:14 點擊率: 334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第(二)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
因此,對租入的廠房發生的改建支出,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