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團就餐費用可稅前扣除
——更新時間:2009-02-27 10:37:28 點擊率: 3224
某公司為一家經營國內游和系列商務代理業務并擁有多種特色旅游的旅行社。《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該公司組織旅游人員旅游過程中發生的就餐費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是否應當按業務招待費進行納稅調整呢?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旅游企業的營業成本是指旅游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直接材料、代收代付費用,商品進價和其他直接費用四項。其中代收代付費用是直接用于旅游者的,應作為企業的直接支出,計入營業成本,具體包括:為旅游者支付的房費、夜房費、退房損失費等;為旅游者支付的餐費、風味餐費、退餐損失費、游覽途中飲料費等;為旅游者支付的市內和市郊車船費,超公里費,游江、游湖費等;旅游者觀看文藝節目、參加娛樂活動而支付給文化或其他部門的費用;旅游者的托收和搬運行李而支付給交通部門或其他部門的費用;旅游者參觀工廠、學校等支付的費用;支付給交通部門的訂票手續費、包車費、退票損失費等;旅游者參觀風景旅游點所支付的費用;為海外旅游者代辦簽證所支付的費用;借調聘用翻譯導游人員的勞務報酬;按規定上交旅游主管部門的宣傳費;為旅游者支付的人身保險費用;為旅游者支付的機場費用。由此可見,對旅游企業為游客發生的就餐費應當組成企業的營業成本。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所以,對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統一規定應當計入營業成本的餐費,應當允許依法稅前扣除,而不應當作業務招待費進行納稅調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