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借款利息扣除依新規
——更新時間:2009-02-26 04:36:39 點擊率: 2917
安徽省宿州市鴻祥服裝公司是安徽省宿州市北方煤電集團公司和上海天海服裝集團公司各投資500萬元,于2006年元月注冊成立的一家獨立核算的服裝生產企業。
2008年初,鴻祥公司與國外一家企業簽訂了一筆較大的服裝生產供應合同,急需2000萬元的流動資金購買原材料。于是,鴻祥公司向天海公司申請借款2000萬元。但由于天海公司只能提供1000萬元的借款(借款期限為一年),故由天海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向上海華運公司借款100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借款利息均按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6.93%)的1.5倍按季度支付。2008年1月~9月,鴻祥公司按合同分別向天海公司和華運公司支付了1季度~3季度的利息779625元。由于鴻祥公司與天海公司具有關聯關系,因此該企業財務人員依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從天海公司借入的資金(1000萬元)超過鴻祥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50%的部分(500萬元)所支付的利息389812.50元進行了納稅調整,即核增應納稅所得額389812.50元;而對于支付給華運公司的利息則因為沒有關聯關系,就沒有進行納稅調整。對此,鴻祥公司的財務人員還是放心不下,故向宿州市國稅局進行咨詢,看其賬務處理是否妥當。
宿州市國稅局的稅務人員在詳細了解情況后,向該企業財務人員介紹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政策。首先,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屬于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金融企業以外的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2∶1的部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非金融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準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予稅前扣除。
因此,對于鴻祥公司來說,其從上海華運公司借的1000萬元借款,也應算作從天海公司間接獲得的債權性投資。所以,鴻祥公司從天海公司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從上海華運公司借得的款項)在不超過天海公司對鴻祥公司的權益性投資(500萬元)的2倍內的部分,并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準予稅前扣除,其余均不得稅前扣除。故鴻祥公司從天海公司和上海華運公司共借得的2000萬元借款,在2008年1月~9月實際支付并可以稅前扣除的利息是5000000(權益性投資額)×2×6.93%÷12×9=519750(元),應核增的應納稅所得額為779625+779625-519750=1039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