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假設有一企業2008年實現銷售收入20000萬元,發生的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80萬元,請問,如何計算稅前扣除的數額?如果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為200萬元,稅前扣除的數額又是多少?請給分別說明。謝謝!
回復意見:
1、如果當年的業務招待費為80萬元:
20000×5‰=100,80×60%=48,100>48,則只能在稅前扣除48萬元;
2、如果當年的業務招待費為200萬元:
20000×5‰=100,200×60%=120,100<120,則只能在稅前扣除100萬元。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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