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2009年與境外一家非關聯公司簽訂獨家特許分銷協議,由我公司在境內分銷其產品。協議約定對方應于2010年8月1日前配合我公司完成產品上市的所有手續,作為回報,我公司應向對方(按照協議約定的階段)分四期支付前期付款(或稱為授權費)共計1,000萬元。到2010年8月,該產品在中國順利上市。但由于后來雙方在協議執行過程中發生一些法律糾紛,至今尚未解決,也未簽訂任何補充協議。我公司實際僅在2009年支付了第一期授權費200萬元,并按照15%扣繳了營業稅和所得稅。其余800萬元截至到2010年未支付。在會計處理上,我們認為基于雙方最初簽署的協議,無形資產的確認條件已達到,于是在2010年8月將此全部合同約定前期付款1,000萬元確認為無形資產——獨家經銷權,開始在合同剩余期限內攤銷,借計管理費用。尚未支付800萬貸計預計負債(既大于50%可能性此款項仍需支付)。問題是對于2010年8至12月我公司攤銷的無形資產額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第六十六條一款規定:“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的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由于你公司與外方在協議執行過程中發生法律糾紛,且至今尚未解決,因此該資產費用尚未實際支付,未取得符合規定的確定計稅基礎憑據。因此,你公司2010年8-12月攤銷的預計負債不得稅前扣除。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
國家稅務總局 2011/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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