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因發展需要,機構設置上單設一工程處,負責公司新增項目(油庫、油站)的收購及新建,該部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也要將40%部份進行所得稅納稅調增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7)》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比艄こ烫帪楣緝仍O部門,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按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公司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的限額內扣除,超過的部分在年終申報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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