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匯算鑒證時注意審查往來款項
——更新時間:2009-12-21 09:33:20 點擊率: 3377
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中,筆者發現不少企業通過往來款項掩蓋稅收問題,既給自己埋下了稅收隱患,也大大提高了稅務師事務所開展鑒證的難度和風險,稅務師事務所應給予高度重視。
案例一:筆者在對某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時,發現一筆會計分錄:
借:應付賬款——××食品公司 100000
貸:應收賬款——××機械公司 100000
該會計分錄沒有附任何單據。對這樣一筆分錄,乍一看,似乎并不影響企業損益,畢竟都屬往來款項,一增一減,對大局無礙。但仔細推敲,卻是耐人尋味。如果將這筆會計分錄還原,應該是這樣做的:
(1)借:壞賬損失 100000
貸:應收賬款——××機械公司 100000
(2)借:應付賬款——××食品公司 100000
貸:營業外收入 100000
對這個奇怪的會計分錄進行分析,筆者懷疑兩點:其一,企業貿然轉銷應付××食品公司的賬款100000元,可能是因該食品公司已注銷,此款成無法支付的款項。其二,該企業貿然轉銷對××機械公司的應收賬款,此款可能系一筆壞賬損失。憑著職業敏感,筆者做了大量的函證工作,企業不得已才承認我們的判斷是正確的。查清事情原委后,就要對此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等。
納稅人在申報壞賬損失時,應提供能夠證明壞賬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企業發生的壞賬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類原因導致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并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并相應調整該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調整后計算的多繳稅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稅,或者抵頂企業當期應納稅款。
壞賬損失屬于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該企業100000元的壞賬損失,未按法定程序報批,不能予以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沒收的押金、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企業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賬款、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可見,該企業無法支付的××食品公司的100000元,應作為其他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
案例二:在對某食品制造公司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時,該企業一張金額50000元的“借:其他應收款,貸:應付賬款”的記賬憑證引起了筆者的注意。筆者發現其所附的原始憑證竟是一張項目開具為“中轉費”的服務業發票。這不合常理的現象加深了筆者的懷疑。在對該企業財務人員詢問并進一步核實后,我們終于斷定這是企業的一個價外收費項目,是財務人員巧立往來賬款名目,企圖轉移這部分價外收入。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因此,該企業50000元的價外收費應作價稅分離,補繳增值稅。
隱藏在往來款項中的秘密往往不能一眼就看明白,注冊稅務師須通過職業判斷,經過周密推敲,并輔以大量取證工作才能揭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