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公司發生了租入固定資產發生改建支出,根據原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應按照不低于5年的年限進行攤銷。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對于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應按照剩余租賃期限進行攤銷。對于以前發生但尚未攤銷完的租入固定資產改建支出是否可以按照新規定進行處理,即對于尚未攤銷部分在剩余租賃期限內攤銷?
答:對租入固定資產發生改建支出,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秾嵤l例》明確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其中對租入固定資產發生上述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依據“實體法從舊”原則,對于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發生的按原法規定進行攤銷的,2008年尚未攤銷完的租入固定資產改建支出,我們理解不應按新法規定處理,而應繼續執行原規定,直至攤銷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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