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經營企業注意優惠政策變化
——更新時間:2009-02-26 02:46:18 點擊率: 3359
近日,某食品有限公司財務人員向山東省濱州市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該公司主營家禽加工處理,制成分割肉、冷凍肉等產品后銷往大中城市。公司是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曾享受相關稅收優惠,目前正在申請認定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企業。該公司能否繼續享受重點龍頭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12366咨詢員結合相關文件,進行了詳細解答。
咨詢員告訴該財務人員,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被取消。原來,對于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所得稅征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24號)規定,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的規定,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經過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查認定為重點龍頭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符合《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及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并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但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財稅字[1997]49號文件在廢止文件范圍內。因此,該公司不能依據此文件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
同時,因為該公司主營家禽加工銷售,不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對農、林、牧、漁免征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范圍之內,也不能據此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此作了進一步解釋,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但是,如果該公司能被認定為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企業,就可依財稅[2007]10號文件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附件列明了執行到期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表,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0號)。財稅[2007]10號文件對納入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范圍,且食用農產品收入設臺賬單獨核算的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經營食用農產品的收入,可以減按90%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食用農產品范圍按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的通知》(商建發[2005]1號)執行。試點企業建設的冷藏和低溫倉儲、運輸為主的農產品冷鏈系統,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