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銀行是一家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的分行改制而成的跨地區經營外商獨資銀行。請問,最近是否出臺了對跨地區經營外商獨資銀行匯總納稅的新規定?
答:近期,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跨地區經營外商獨資銀行匯總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58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由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的分行改制而成的跨地區經營外商獨資銀行,其所屬跨地區經營分支機構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對外商獨資銀行當年新設立的跨地區經營分支機構,因總機構無法獲得新設分支機構上年度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的相關數據而未分配稅金的,新設分支機構在次年上半年可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本通知下發之前,外商獨資銀行總行沒有向所屬的跨地區經營分支機構分配應就地預繳稅款的,所屬的跨地區經營分支機構在以后預繳期間不再就地補繳。外商獨資銀行2007年新設立的跨地區經營分支機構,已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在以后預繳期間也不再進行調整。其他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符合上述情況的,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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