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抵免范圍有變。舊稅法規定,對于內資企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9〕290號)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允許抵免的國產設備是指國內企業生產制造的生產經營(包括生產必需的測試、檢驗)性設備,不包括從國外直接進口的設備、以“三來一補”方式生產制造的設備。技術改造是指企業為了達到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耗、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勞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進的、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條件進行的改造。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是指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當前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重點》等有關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資領域中的技術改造項目。對于外商投資企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49號)規定,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對符合《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限制乙類的投資項目,除國發〔1997〕37號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新稅法規定,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可以實行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不再限于國產設備,進口設備也可實行投資抵免政策。
二是抵免幅度有變。舊稅法規定,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三是抵免期限有變。舊稅法規定,應當用新增的所得稅抵免,不足抵免時,可用以后年度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新稅法規定,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享受抵免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四是抵免形式有變。舊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013號)明確,企業設備購置前一年為虧損的,其投資抵免年限內每一年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實現的應繳企業所得稅,可用于抵免應抵免的國產設備投資額。稅務機關查補的企業所得稅,計入查補稅款隸屬年度投資抵免的應繳企業所得稅額。財政撥款購置設備的投資,不得抵免企業所得稅。凡未經稅務機關審查核準的,一律不得抵免企業所得稅。對于外資企業,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稅法和全國人大、國務院頒布的法規、條例規定享受統一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免稅期間可適當延長延續抵免期限,但延續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年。《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稅發〔2000〕090號)明確,企業購買國產設備的以前年度為累計虧損的,購買設備的當年度或以后年度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稅法規定,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后,確定投資抵免。企業購買設備的當年度或以后年度處于稅法規定免稅年度的,其該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首先按照稅法規定給予免稅,其設備投資抵免額可延續下一年度進行抵免,但延續期限不得超過通知規定的年限。稅務機關查補的企業所得稅額,屬于設備購買以前年度的,計入該所屬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基數;屬于設備購買當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為可抵免的新增企業所得稅額。
新稅法規定,企業購置專用設備,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額,而不需要在新增稅額中抵免。即企業當年有應納稅額的,就可以按投資額的10%進行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結轉以后5年抵免。如企業2008年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的專用設備價款為1000萬元,企業當年應納稅額為80萬元,根據規定,該項專用設備的抵免額度為1000×10%=100(萬元),由于2008年應納稅額為80萬元,則2008年當年只能抵免80萬元,剩余的20萬元可在以后的5年內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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